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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
2025-07-0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rxsb517/2025-000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5-07-07
 发布机构  四川省仁寿县龙正中学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府办函〔2025〕17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通知》(川办函〔2024〕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市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十条措施》(眉农〔2023〕30号)相关要求,为规范开展全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以下简称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全面落实耕地保护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利用耕作层土壤资源,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土壤剥离再利用是指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将所占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直接运输到利用点进行覆土或先运输到指定场地存储,再运至利用点进行覆土,用于补充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或生态修复等行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一)非农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非农建设依法占用一般耕地质量等级在3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

(三)临时占用耕地的;

(四)其余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剥离再利用的。

属于应当剥离范围,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认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一)耕作层土壤厚度不足10厘米的;

(二)耕地坡度大于25度的;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集中连片面积小于10亩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的;

(五)依据《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被列为严格管控类的;

(六)其他不适合剥离再利用的。

二、实施原则

(一)“谁占用,谁剥离”。城镇批次用地以及政府组织实施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在供地前组织实施;单独选址项目和临时用地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用地动工建设前组织实施。其余有条件实施剥离的项目参照执行。

(二)“即剥即用,就近利用”。原则上,剥离的耕作层土壤需立即使用,应选择工期相近、耕地质量相当的项目进行匹配,就近利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耕地补充、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绿化建设以及其他需要提升地力和改善土壤结构的项目。若短时间内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无项目可匹配使用,由实施单位就近选址,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后进行堆放和监管,及时利用。

(三)“因地制宜,统筹利用”。实施单位应对土壤剥离再利用的地块和项目加强前期论证,结合用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占用耕地的质量等级、土壤厚度、地块坡度、剥离成本和利用方向,通过就地就近利用或有偿交易利用等方式统筹利用,充分发挥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作用,切实提升利用区域耕地质量等级。

三、实施流程

(一)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0月底前,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收集汇总次年需纳入耕作层剥离的项目,会同县农业农村局逐地块核实,编制次年耕作层剥离清单。12月底前,对纳入清单的组织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等级年度变更评价等,编制下一年度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次年1月底前报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完成备案后涉及年度计划变更的,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重新报市上备案。

(二)编制实施方案。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城镇批次用地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单独选址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实施方案》;临时占用耕地,用地单位可以将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内容纳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作为必要章节进行编制,不再单独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县农业农村局、仁寿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予以批复,并报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对项目用地确需动工建设但地块不满足剥离条件的,由实施单位填写《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申请表》(附件2),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三)实施耕作层剥离。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组织完成土壤剥离、运输;临时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土壤剥离、运输。在耕作层土壤剥离过程中,需进行影像记录,做到应剥尽剥,采取防尘降尘措施,防治土壤污染。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耕作层土壤存储。对已经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不能立即利用的,由实施单位负责,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协同选址存储。存储点应避让基本农田及生态敏感区,尽量选择裸地、空闲地或已获批建设用地的储备地块,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后及时复垦;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由实施单位运输至指定的存储点进行存储和管护,按耕地质量等级、耕地现状(水田、水浇地、旱地)等分类存放,做好影像记录,建立《仁寿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台账》(附件4),并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存储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取土壤养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土壤质量退化和安全隐患。

(五)耕作层土壤再利用。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单位根据需要填写《仁寿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登记表》(附件5),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情况、存储情况、项目需求,统筹安排耕作层剥离土壤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和交易,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新增耕作层剥离土壤交易业务。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支出。

四、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县域内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落实,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能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切实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1.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编制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开展非农建设(含临时用地)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指导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项目是否实施耕作层剥离的认定、实施方案审查及土壤剥离验收工作,出具相关意见。

2.县发改局负责参与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计划制定。

3.县财政局负责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资金的保障和监管。

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宜机化改造等涉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全流程监督管理;参与开展对非农建设项目(含临时用地)是否实施耕作层剥离的认定、实施方案审查及土壤剥离验收工作,出具相关意见。

5.仁寿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审查。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计划制定;负责监督管理剥离土壤的运输工作,严防途中抛洒滴漏。

7.县水利局负责参与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审查及土壤剥离验收工作,出具相关意见;负责指导土壤剥离再利用的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8.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园区)内城镇批次土壤剥离再利用的相关工作,参与本辖区(园区)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点选址并协调做好群众工作。

9.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工作。

(二)严肃监督管理。土壤剥离再利用要做到应剥尽剥,规范做好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存储,以提升耕作层土壤利用效率。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对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不到位的项目,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借耕作层土壤剥离之名,违法违规在耕地上实施取土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落实资金保障。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实施方案》编制及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和管护等费用,涉及城镇批次用地的,应当纳入供地成本;涉及单独选址项目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用地单位自行解决;覆土等相关费用由剥离土壤再利用方负责。

国家、省和市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1.仁寿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流程

2.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申请表

3.仁寿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项目验收表

4.仁寿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台账

5.仁寿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登记表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


  
附件【附件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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